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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

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

政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分分级监督管理

职责。

长江干线航道及其支持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派设的长江航

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质量监

督管理规章制度;

(二)研究拟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三)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

行查处;

(四)受理并组织调查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五)引导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推动行业

科技创新,提升工程品质;

(六)统计分析工程质量数据,建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七)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按规定公开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

为信息。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建设单位主导、勘察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

位负责、监理单位管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登记和质量责任终身

制。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负责,应按规定组建工程现场管理机构,建

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相关单位质量管理合同义务

和管理要求,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

设备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对质量问题及

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到位。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推动质量

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工程应用。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工作过程质量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

度。鼓励实施标准化设计、动态设计,对施工技术风险较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做好设计后续服务,指导施

工贯彻设计意图,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程序完成工程变更设

计。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使用功能、环境保护以及变更管理程序的要

求。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

使用功能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合

同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对原材

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测,落实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

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自

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

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验收

不合格的工程,应履行保修义务,负责返工处理或返修。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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