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更新).pdfVIP

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更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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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五月

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

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湖南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

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接受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

行人发行2016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

及本次发行的事实、法律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法定资格及条件、本次发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等。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着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定向工具注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4、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或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

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2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6、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报告进行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许可,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作为公开披露的文件,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

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

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为“《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和《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3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湖南省湘潭市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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