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经管学院第二学位实施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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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经济学第二学位项目2010年招生实施办法

(2010年4月)

经济管理学院现开始经济学第二学位招生,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主办单位

经济学第二学位项目由经管学院主办,教务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经管学院教学

办负责。

二、招生对象与条件

1.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2009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3.已修课程中没有不及格课程;

4.没有选修其他辅修或者第二学位;

5.2010年4月招生,人数为150人。

三、报名

经济学第二学位修读手续每年办理一次。准备修读2010年经济学第二学位

的同学须填写《清华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学位申请表》(网上下载),并按规定时

间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办理手续时间及流程如下表所示:

网上下载申请表→本人填表→打印(不接受手写)→

4月28日-5月5日本人签字,交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审查同意并由主管领

导签字;到注册中心开具成绩单。

将申请表、成绩单、简历、个人自述交到经管学院舜

5月5日-5月6日德楼116室,由主办单位审批。

联系人:裴老师

联系电话

5月27日网上公布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关注“教务公告”)

1

四、课程认定与选课

1、课程认定

第二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凡取得修读资格的同学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四

周后按选课学分数交费(100元/学分,通过银行系统代扣,与目前学费交纳方

式相同),同时确认选课有效。否则,已选修课程不计入第二学位专业学分。

2、选课

经济学第二学位课程的选课模式同其他课程,可以参加中期退课,但已交学

分学费不予返还,如再选此课程需重新交费。

取得经济学第二学位修读资格的同学在以后各学期选课时,可根据第二学位

培养方案及课程开设具体情况,选择下学期要修读的课程。

在取得经济学第二学位修读资格之前选修通过的第二学位课程,可在取得第

二学位修读资格后,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包括交纳课程修读费)确认该课程选修

有效。

五、其他

有关经济学第二学位的学籍管理按照“清华大学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

籍管理办法”和“清华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附:2009级经济学第二学位培养方案(预案),仅供参考

2009级经济学第二学位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急需大批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素质,同时又具备一定的经济学

素养、包括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功底和分析方法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经济学第二学位通过

对非经济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接近于经济学本专业本科生的系统而严格的培养,使学生对其专

业领域及其他广泛领域的经济问题具有更加开阔的视野、深刻的思考和严谨的分析,为将来

从事本专业与经济学有关的工作、或者其他与经济学相关的职业奠定基础。

2

二、学制与学位授予

按照学分制管理,一般需要2至3年完成。学习结束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授予经

济学第二学士学位:1、符合本第二学位学分和论文要求;2、符合所在院系(第一)学士学

位要求。

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能完成第二学位学习,但已修第二学位课程学分达到经济学辅修专

业要求、不再继续第二学位学习者,可获得经济学辅修专业证书。

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能完成第二学位学习,但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者,可申请继续攻读第

二学位,在主修专业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形式进行补修,成绩合格、符合第二学位培养

要求者,可获得经济学第二学士学位:1、只有2门(含)以下第二学士学位课程未修;2、

毕业综合论文训练已经完成。

申请退出第二学位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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