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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县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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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

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为

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

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

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45条: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

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按批

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征地批准

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具体建

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

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

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

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

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

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地土地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

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

4、拟订的“一书四方案”切实可行。

5、保证解缴相关税费。

(三)申报材料

1、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国土局耕保股代拟)

2、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告(国土局耕保股代

拟)

3、占地合作社基本情况调查表;(县统征办组织)

4、征地听证材料;(国土局监察股组织)

5、建设用地申请表;(圈外项目用地单位提供)

6、“一书四方案”;(国土局耕保股代拟)

7、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圈外项目

用地单位提供)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圈外项

目国土局地矿股组织用地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

9、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论证报告或证明;(圈外项目

国土局地矿股组织用地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

10、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规划、水利、

环保、税务、交通路政、旅游、港口码头、河道管理等相关部门,由

用地单位提供)

1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1:500)(由用地单位

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12、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或权属证明材料(国土局地籍股组织)

13、拟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局地籍股提供)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局耕保股组织计算机制图)

15、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国土局耕保股组织计算机制图)

16、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剖面图(圈外项目用地单位

提供)

1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及方案图(圈外项目国土局耕保

股组织)

1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听证材料(圈外项目国土局监察股组

织)

19、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圈外项目国土局耕保股组织)

20、基本农田调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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