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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探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范畴的界定,阐明研究经济法范

畴的重要性,并提炼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发展权,分配权(公平

权)与安全权。然后以此为红线,进一步分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义务、经济法律任务、经济法

中的责任等经济法范畴群,借此构筑中国基本经济法之立法框架。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公平

一、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意义

1、范畴的含义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

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

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

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

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

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

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

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

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

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

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

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

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

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

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

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

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

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

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

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

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

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

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

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

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

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

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政

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

(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

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

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

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

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

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

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

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

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

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

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

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

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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