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发文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发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
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
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
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
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
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
处罚;
(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
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
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
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
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
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