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词.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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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词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申请人曾x的委托,并指派汪良军

律师参加本案庭审,经庭审、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2004

年1月5日,申请人曾x与被申请人徐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将建设路建设路20号第五大道b铺面出租给曾x经营德克

士快餐。其中合同:第三条对租用期限约定:租用期限七年,自

2004年2月28日至2011年2月28日;第六条对租金缴纳方式约

定:按季度缴纳,共计人民币111000元;第七条对保证金缴纳方式

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一次性向甲方按3个月房租金额

缴纳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11000元,待租期结束后退还。该《房屋

租赁合同》于2005年10月17日在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庭审中已经双

方质证确认,(2005)成仲案字第36xx号裁决书已确认此合同真实

有效。(见证据15、16)

二、申请人曾x所租赁房屋系被申请人徐x与徐xx共有,徐xx委

托被申请人徐x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异

议。徐x与徐xx都是该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该出租房屋的权利

人和义务人。(见证据9、10、11、12、16)

1、申请人曾x的申请出庭的证人何xx自签订合同至2010年2月

28日一直负责该店的内外工作,他出庭证明证实向申请人交纳了保

证金(押金)。(见证据13)

2、被申请人徐x于2005年9月7日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

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第二页第3至4行称:“被申请人按

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双方合同现正在履行过程中”。证明截止到该

申请日(2005年9月7日),双方都是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也证明

承租人曾x按约履行了该《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交纳保证金的义

务。(见证据15)

3、在该(2005)成仲案字第36xx号仲裁案中,被申请人徐x仅仅

对合同的第五条文字内容的理解上的分歧提起了仲裁,如果申请人

曾x没有履行第七条保证金缴纳义务,想必被申请人徐x一定要提

及申请人曾x该违约事实。而事实上双方在对合同的质证过程中除

了对合同第五条文字内容的理解上有分歧外,对合同的其它条款没

有提出任何的异议,从而也说明承租人曾x按约履行了交纳保证金

的义务。

4、2009年8月17日,申请人公司的经理何xx通过建行(卡号:

43674238136300965xx)向被申请人建行(卡号:)交纳2009年9-12月租金111000元。说

明申请人曾x仍然继续按约履行了交纳义务,双方合同继续履行。

(见证据6)

5、2010年11月29日,申请人公司的经理何xx通过建行(卡号:

43674238136300965xx)向被申请人建行(卡号:

43406238104010xx)交纳2010年12月、2011年1、2月月租金

111000元。双方合同的到期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此为最后一

次交纳租金。说明双方合同正常履行至双方约定的期限,即:2011

年2月28日。(见证据7)

6、2011年1月5日,被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人即房屋的共有人徐xx

到店借款7753.20元缴纳相关费用,徐xx承诺借款7753.20元及商

铺租房押金将于2011年2月28日同时归还,并写下了《欠条》,

证明徐xx承认欠商铺租房押金的事实,并承诺于2011年2月28日

归还。

由于申请人曾x所租赁房屋系被申请人徐x与徐xx共有,徐xx委

托被申请人徐x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承认租赁合同。因此,

徐x与徐xx都是该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该出租房屋权利人和

义务人。徐xx承诺于2011年2月28日归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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