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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9〕57号),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

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

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结合《市政府投资管理

办法》(市人民政务令第339号)、《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

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自有收入、市以

上财政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续建、运

维的: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所属部门及其

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

(二)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以及下辖的各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和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其下属各单位;

(三)市工商联、市级群团组织、市级民主党派机关及其归

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

—1—

(四)市级部门下属的各中职院校;

(五)市级部门牵头组织,具体建设、运维具有一定公共管

理职能的信息化项目的市内高校、医院。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政

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以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

范围及边界》要求。

第三条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

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会

同市级各部门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联合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三年

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及概(预)算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

理。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牵头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做

好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

景目标纲要》衔接,按照立项规范形式形成并发布项目清单,审

核初步设计内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评价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

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

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2—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

委网信办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

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等

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部署,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

建设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国家部署或内外部发展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规划实施,应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

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

的,应当与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本部

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3至5年的整合建设总体方案,并经本

部门集中审议后向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

报备。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加强对整合建设总体方案编制过程中

的评估咨询,指导市级各部门加强整合共建。

总体方案应当全面包含本部门、本行业在未来3至5年内

正在或者计划建设、运维的信息化项目,明确建设时序,逐年进

行申报。增加、删减或者调整纳入总体方案的信息化项目,应当

参照本条第二款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第七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市大数据发展

—3—

局负责按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编制要求,审查部门

项目需求的必要性(含建设依据充分性,系统整合共建、信息共

享协同计划、方案,跨部门共性需求平衡等),充分考虑财力状

况,按轻重缓急统筹组织申报、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

项目建设单位有项目建设、运维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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