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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加强学位授

权学科专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独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

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

专门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部、学科两级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设主

席1人,副主席2-5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

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席1

人,副主席2人。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

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5人组成,设主席1

人,副主席2人。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

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组成规则

第七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的

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状况;

(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限定在任满一届委员时,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

年龄,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

务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向学

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

讨论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及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坚持原则,勤勉尽责。

第十条组成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时,委员所属的学科分布

要广泛,年龄结构要合理。年龄超过75周岁的中国科学院和中

国工程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不再担任各级学位评定委

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主

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名额分配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学

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牵头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涉

及多个培养单位的学科由学校协调召开联合会议),根据所辖学

科情况分配委员席位。委员按给定的席位由学科内教授、副教授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产生后,由该学科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召集人,召开新一届学

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备会议,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

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具有选举权人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当选者得票数应达到全体具有选举权人员总数的一半

以上。

第十二条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所辖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的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学校确定,并在委员中确定主席、副

主席。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办法

校长、校党委书记、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位评

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学校确定,并在委员中确定主

席和副主席。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

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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