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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监管类:涉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的法律法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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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监管类:涉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填空题:

1、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

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

虫剂、消毒剂等)。

2、兽药国家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对产品作用与用途项目的表述不得违反(法

定兽药标准)的规定,并不得有(扩大疗效和应用范围的)内容。

4、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

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

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

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

措施、有效期、含量/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5、(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

要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有

效期、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6、(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

称、主要成分及含量型、株及活疫苗的最低活菌数或病毒滴度、性

状、接种对象、用法与用量冻干疫苗须标明稀释方法、注意事项

包括不良反应与急救措施、有效期、规格容量和头份、包装、贮

藏、废弃包装处理措施、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7、进口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用(中文标注)。

8、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

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9、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并向购买者提供

相关产品说明书。

10、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11、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

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2、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

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

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处罚。

15、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

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16、(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

定的企业生产。

17、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

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

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18、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

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1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

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20、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2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

量标准,为(行业标准)。

23、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

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

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饲料添加剂的标

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

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

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24、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5、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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