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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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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等单位使用劳务派

遣人员的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制外人员数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

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是指县

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法院机

关、检察院机关,工商联和群众团体机关,乡镇机关,以及

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县政府直属

国有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按照此办法执行,但不纳入

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是指上述单位因工

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劳务派遣中心招用并派遣至用

工单位,在辅助性、替代性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纳入机

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包括各单位未按上

述程序已聘用的编外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按照“必要、精干、高

效”的原则,并建立严控总量、核准使用、公开招聘、规范

管理、加强监督、严进宽出的长效机制。

二、员额核定

(一)申请条件。根据用工单位的职责、岗位、编制和

实际在岗人员等情况,严格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员额总量

控制,原则上申请员额不得高于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用

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编制人数与使用编外人数之和,公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健等单位或上级部门明文要求使用派

遣人员的,可根据行业标准、具体工作量和文件要求核定使

用员额)。同时,用工单位应在核定的使用员额和使用期限

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严禁用工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

用派遣人员或聘用编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派遣人员:

1.满编的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的。

2.编外人员超过本单位(本系统)用工总量10%的。

3.政府临时成立的各类机构或组织;阶段性、临时性以

及工作职能预期将转移、弱化或取消的工作事项。

4.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一次性或劳务外包处理的

工作事项。

5.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财务主管、涉密等应由国家在

编在岗公职人员担任的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派遣人员:

1.公安、城市管理、卫健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

文件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配备的辅助性或专业性岗位人员。

2.编制不足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的。

3.编制已满,但因事业发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有困难,

现有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4.在职人员因脱产学习、病休、产假等原因无法工作,

且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5.急需的紧缺、高端等专业人才或其他确实需要用工的。

当申请单位出现可申请与不得申请使用派遣人员所列

情形矛盾的条件,由申请单位报县政府予以确定。

(二)核定审批

1.申请。因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确需使用派遣人员的用

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县人社局

及财政局书面提交《派遣人员用人计划申请审批表》(附件)

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派遣人员用人计划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派遣岗位、

人数、岗位职责、申请原因、招用条件、使用期限、最低服

务期限及经费渠道等,并如实填写本单位核定编制数、实际

在编及编外人员情况;《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应包括拟

聘用人员薪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管理考核办法及离职解

聘规定等。

2.核定。由县编制管理部门协助县人社局,了解申请单

位编制数、在岗人员、岗位职责等情况,并由县人社局核定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员额数量、使用期限、岗位性质、招用条

件程序等;县财政局负责核定薪酬标准及经费渠道等。

3.审批。用工单位将各部门核定意见形成专题报告,上

报县政府分管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派遣人员招用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两次,各用工单

位需在每年的4月底或8月底前向各部门申报用人计划或补

招用计划。

三、招用实施

(一)公开招用。经核定审批的劳务派遣员额均面向社

会发布公告公开择优招用,公告应明确招用岗位、人数、招

用条件、薪酬待遇及最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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