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模版(2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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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模版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

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

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

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

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区纪工委自办的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

区纪工委向街道纪工委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六条

街道纪工委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1页共6页

第七条

督办的内容:

1、信访转办件。

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1第八条

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

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

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

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按照主

要领导批示,进行督办。

第十条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

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

(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

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区

纪工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

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区纪

工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

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2页共6页

第十三条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

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一)检举控告类案件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馈意见;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

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

(二)申诉类案件

1、原处理意见、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

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结案报告由区纪工

委分管领导初审,达到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提出结案建议,报请副

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时,由案件承办

领导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第五章

结案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达到以下结案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

序合法。

第3页共6页

(二)行文规范。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其行文格式,语言清晰流

畅,准确规范。

第十六条区纪工委将案件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

围。凡出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月份零报告制度;

承办的案件不及时填写上报《案件初核登记表》、《案件立案立案

表》以及结案情况;未达到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逾期未结且又不报

延期报告;跨年度留有积案等情况,由区纪工委会议研究,按一定标

准扣除相应的分数。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模版(2)

一、目的

为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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