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细则99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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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实验室安全及废物污染等事故发生,

保障师生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学校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细则。

1.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及相关主管部

门的有关法规。

2.各实验室应设有安全环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和环保

管理工作,并向学院提交“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责任承诺书”(附件1)。责任人应具备一定

的安全知识与技能,具有及时组织治理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隐患和处理紧急状况的能力。

3.实验室使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向责任人提交“实验室使用人员安

全环保承诺书”(附件2)。责任人应对使用人员加强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

安全文化,并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

法。

4.责任人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学院与学校相关部门

处理安全事故。

5.有重大安全隐患或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体系及报

告机制,制定突发安全及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

6.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与环保责任。

7.实验室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与环保的标准和要求,配备防火、防盗、防破坏、

防灾害等基本设施,相关实验室要配备专用安全环保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8.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必须按公安部规定的要求配备消防器

材。消防器材要定期更换,放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它用。

9.高压容器存放合理,燃料与氧化剂、酸与碱等分开放置。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钢瓶不得

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火源,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

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10.实验室的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在确保

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文明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实验室严禁随意乱拉临时电线。确需

临时拉接电源,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接用,且用后立即撤除。

11.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颗粒的实验室,要完善通风排气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减

少有毒有害气体或颗粒的产生和排放。

1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按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

品。易燃易爆物品按公安部有关规定管理,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等要害部位。

13.使用有害射线的实验室要落实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

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测或报警仪器,定期进行自检,并做好必要的监测记录,配合相关部

门进行检查。

14.生物实验室要按国家《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规和规定进行申请、建设和管理。

15.具有特种设备的实验室要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和《锅

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落实相

关安全措施。

16.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精神,

严禁把污染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直接向外界排放,防止危害环境。

17.实验室应定期登记和汇总本实验室各类试剂采购的种类和数量,存档、备查并报当地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

性等污染物,由实验室安全环保负责人负责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收集、

运输和处置。

18.排放污染物的实验室要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不

能自行处理的废弃物,必须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

置。

19.危险废物的暂存、交换、运送和处置,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接触危险物品的实验

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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