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9章2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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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制度(三)劳动过程的保护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劳动过程的职业健康保护进行了规定。1、加强管理与卫生服务制度用人单位应依法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妥善处理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二节我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制度(三)劳动过程的保护规定2、告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调整岗位,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告知制度,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二节我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制度(三)劳动过程的保护规定3、职业卫生培训制度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二节我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制度(三)劳动过程的保护规定4、维护设备、设施和装置的正常使用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作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二节我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制度(三)劳动过程的保护规定4、维护设备、设施和装置的正常使用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作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二节我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制度(三)劳动过程的保护规定5、提供防护用品制度用人单位应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6、有毒物品标志说明制度有毒物品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二节我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制度(三)劳动过程的保护规定7、高毒物品作业的特殊管理制度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措施确保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标准,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提供岗位津贴;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方案,明确中毒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二节我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制度(三)劳动过程的保护规定8、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定期对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法定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治理措施,待符合要求方可重新作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二节我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制度(四)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危险现场撤离权、卫生保障权利、获取关于毒物资料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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