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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

和规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

害,特制定本规范。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

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

管理办法》等法规及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信息的范围

本规范所指的职业病危害信息包括:作业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断(鉴

定)结果、疑似职业病报告等。

三、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监控、处

置工作,制定相关的计划,组织和协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

办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事业单

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共同参与做好

该工作。

四、工作程序(附件1)

(一)职业病危害信息的收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

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和下列

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职业病危害信息报送用人单位所

在地(所辖)卫生行政部门。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的同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一份。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

检查报告书》的同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

一份。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疑似职

业病报告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

卫生机构在接诊发现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应电话报告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并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上报。

3.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向申请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

书》的同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一份证明

书复印件。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在向申请人出具《职

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同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报送一份复印件。

4.用人单位应当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

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职业健康检

查,在收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之日起5

日内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治理措施向所辖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应在收到体检结

果、职业病诊断结果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所辖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信息分析与职业病危害的处置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未按规定组织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

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

办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报告的职业病危害信息

进行登记,填写《职业病危害信息报告处理单》(附件2),并

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

(1)如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基本达到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或防护措施基本有效的,职业健康检

查结果未发现明显职业健康损害的,可直接将有关资料存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必要时对用人单位进行

监督抽查。

(2)下列三类情况,应在处理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资料存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a.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的用

人单位,特别是严重超标,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的用人单位,

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及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或督促

用人单位进行整改,依法处理;必要时,向同类企业发出预警

或组织专项检查。

b.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中发现职业禁忌、疑

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应对用人单位的落实处理意见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可采用现场监督检查、书面通知等方式,依法

处理。

c.如发现某种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明显增加或急性

职业病的发生,应对此类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必要时向

同类企业发出预警或组织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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