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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提高他们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工作效能,根据《陕西省城镇社区专

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

员。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一般配置5—9人,1000—2000户的社区

配置5人,2000—4000户的社区配置6-7人,4000户以上的社区

配置8-9人。

第三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下派2名

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城镇社区服务站外,其他人员由市级社区建设指导

委员会办公室优先在撤乡并镇后富余人员和城镇社区工作人员中招聘,

不足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统一招考、统一报酬。

第四条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

障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

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

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

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

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

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

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

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报酬、福利、保险待遇;

(三)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

(五)提出陈述、申诉和控告;

(六)申请辞职。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九条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且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复

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不受专业限制);

(四)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有犯罪记录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一条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体检及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招考试题、考试时间由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确

定;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

面试)、公布成绩和拟聘人员名单由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实施;考察、体检、签订聘用合同由各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

公室负责实施。

笔试成绩公布后,按照招聘岗位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比

例的,由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招聘意见,上报市社区

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商定。

第十三条新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

期满合格的`,正式签订合同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试用期

享受基础报酬待遇。

第十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期为五年,新录用的从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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