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精).pdfVIP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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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92/03/0909:49

【分类号】L35301199221

【标题】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等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劳险字(19926号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

过,现予颁发。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

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

度改革的需要,由劳

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

级,其中一、二、三、

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

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

按此标准,并注

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

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

理。在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

提供依据。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

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

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

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

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

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

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

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

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

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

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

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

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

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

赖,但却导致心理障

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

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

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

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

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

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

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

标准的说明),如乙表

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

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

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

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

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

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

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

残程度的鉴定。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

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

依据。

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级别划分依据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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