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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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

关于

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期发行“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发行”或“短期融资券”或“本

期短期融资券”或“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本期短期融

资券的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制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

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配套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

1

有一致性。

3、本所律师仅就本期发行及发行文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均

为对发行人制作之发行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之专业报告中列载之数据、结论

的严格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构成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4、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律师只能依赖于发行人的口头陈述与承诺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公示或

其他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

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发行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向交易商协会进行报送;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

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交易商协

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

人的本期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2

发行人成立于2005年12月28日,成立当时系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

11月13日专题会议精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54号),由泰州市华泰工业控

股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泰州海华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华公司”)共同出资,并在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系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

1、发行人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由海华公司以实物形式认缴出资

732.27万元,由华泰公司以实物和货币形式认缴出资9,267.73万元。

2005年12月,海华公司以位于西北工业园区的化工路(含桥梁)等道路桥

梁资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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