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 -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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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系统调试

1一般规定

1.1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功能调试和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

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进行全数检查,系统设备的主

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应逐一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系统

进行联动控制功能检查,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

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1.2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等控制类设备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探测器

发出报警信号或处于故障状态时,控制类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记录报警时间;

2控制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或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

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1.3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启动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满足联动触发条件的报警信号后,应在

3s内发出控制相应受控设备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记录

启动时间;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部件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

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

2.2条的规定。

1.4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消防设备运行状态显示功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

的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隔离信息、屏蔽信息和监管信息;

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

的联动控制信息、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息;

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

一致。

1.5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

统、电梯与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调试,应在各分系统功

能调试合格后进行。

1.6系统设备功能调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

系统设备之间、系统设备和受控设备之间的正常连接,并应使系统设

备、受控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2调试准备

2.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

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

检查。

2.2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对现场部件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

应一个现场部件;

2与模块连接的火灾警报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阀、

排烟口、排烟阀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

致;

3控制器、监控器、消防电话总机及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

制类设备应对配接的现场部件进行地址注册,并应按现场部件的地址

编号及具体设置部位录入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4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2.3系统调试前,应对控制类设备进行联动编程,对控制类设备手

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或按键进行编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控制类设备的

联动编程,并录入控制类设备中;

2对于预设联动编程的控制类设备,应核查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

是否符合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

3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消防联动控制

器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按键的编码设置;

4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控制类设备联动编程、手动控制

单元编码设置记录。

2.4对系统中的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3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3.1应接通电源,使消防电话总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消防电话

总机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总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自检功能;

2故障报警功能;

3消音功能;

4电话分机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5电话总机呼叫电话分机功能。

3.2应对消防电话分机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电话分机的

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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