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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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

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

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

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

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

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

针,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

具体配置要求按《江西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执行。桥

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

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

安全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

养护管理责任。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

管理与监督;省高速集团主管所辖运营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实

施监督;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路段桥隧养护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

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

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隧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隧安全运

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一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为鄱阳养护所,

监管单位为XX中心。

第二条中心职责:(一)审核桥隧的技术状况的评定和桥隧的处治

措施。(二)审查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项目和经费。(三)监督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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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质量和安全。(四)审定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桥

梁应急预案,批准或撤销各级响应。(五)组织桥隧养护工程师的技术培

训工作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单位职责为:(一)组织评定桥隧的技术状况,根

据桥隧的技术状况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二)安排桥隧维修项目和经费。

(三)组织实施桥隧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四)组织桥隧

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五)对重要、长大桥隧

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启动各级响应,申报撤销各级响应。

第四条养护管理单位疏于桥隧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

隧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隧安全事故,由中心承

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负责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隧技

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隧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

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中心承担监管责任。中心按照省交

通运输厅要求落实桥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中心和养护管理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分

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确保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隧运营安全管理

第一条高速公路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并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养

护管理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

营使用。

(2)、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

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3)、养护管理单位桥隧养护管理工程师(责任人)落实到位,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第二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

等有关规定,在公路桥隧设施上,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

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

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三条依附高速公路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得中心

书面同意后,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心要协调路政部门一同督促管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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