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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出台与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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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出台与

实施

一总体介绍

(一)制定背景

广州市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便已开展,1992年7月

9日市政府专门制定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政务活动试行办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普遍

实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对广州市的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还存在着力度、深

度、广度不够,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水平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各地区、各部门工作

开展不平衡等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新

发展的需要。2002年,广州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区、县级市政府在2002年上半年全面推行

政务公开,市政府及政府机关在2003年初开始推行这项工作。同时,市政府认识到,原

1992年《试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并认为政务公开工作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作为

一项法定制度固定下来,才能得到长久的真正的贯彻落实。为此,基于政务公开的实质是政

府信息公开的认识,市政府指示市政府法制办开展相关立法工作。该项目自2002年6月启

动,并首次引入专家立法机制,与中山大学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基

础上进行制度创新,有效保证了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广

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11月6日公布,自2003年1月

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七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宗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主体、经

费保障等;第二章公开内容,详细规定了公开义务人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对内公开的信

息、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等;第三章公开方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

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第四章公开程序,规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以及内部公开

政府信息的程序和期限;第五章监督与救济,规定了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和考核机

制,以及对公开权利人的救济方式;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公开义务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

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对外国人和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以及施行日期。

《规定》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权利、政府义务”的立法理念,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

新。例如,明确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首次使用了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

和义务人的概念,并明确规定权利人包括本国和外国的个人和组织;创设了重大决策预公开

制度,要求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做出决定前应公开听取意

见;创设了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创设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机制等。

(三)《规定》制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对于推进广州市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政府信息

公开,尤其是通过实施重要决策预公开制度有助于实现市民的知情权,提高广大市民参政、

议政和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保障条件;有助于加强政府和市民之

间的沟通了解,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并使市民充分理解政府各项政策的目的和

意图,从而有利于政府决策的贯彻实施。其次,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体制改革相辅相成,政

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遏制腐败;有助于

推动政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政府工作效

能;最终有利于广州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打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阳光政府”。

《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政府规章,首次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

则、权利人和义务人,并首创重大决策预公开、依申请公开、评议考核等一系列制度,是我

国现行宪法框架下确立和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规定》公布实施后,在全国引起强

烈的示范效应和“连锁反应”,为其他地区的地方立法以至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提供

了实践经验,有力推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

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情况

(一)健全政务公开的制度机制

广州市历年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

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

公开,努力做到“做到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用得着,能监督”。

一是2002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为我国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

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在全国各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国家和全

国各地进行政务公开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二是在全国率先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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