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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近年来我国娱乐业进入了快速生长期,与之而来的是艺人与经纪公司开始因
为利益分配、工作安排等问题上矛盾的加剧。其中一类典型的冲突是,演艺经纪
合同履行过程中,艺人方做出某些程度较轻的违约行为以示其终止合同履行的主
张,经纪公司方则展现出合同继续履行的意愿,此时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解除合
同,且合同中尚未约定协商解除内容,合同也并不满足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合
同僵局问题摆在眼前。针对该类型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我国法院以裁判合同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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