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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常用的方式及特点
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1、债务转移;2、债务抵销;3、债务豁免;
4、债务混同;5、削债;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7、债务转为资本;8、融
资减债;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
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
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
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
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
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
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
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
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
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
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
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
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
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抵销
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
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这种操
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
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
让人主张抵销。
举例说,A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B公司为其母公司,C公司对A公司享有1000
万到期债权,B公司对C公司又享有800万到期债权。现进行如下操作:
第一步,B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800万到期债权等值转让给A公司。经该项转让,
A公司享有对C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享有对A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
B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
第二步,将C公司对A公司负有的800万到期债务与A公司对C公司负有的1000
万到期债务中的相应部分相互抵销。
通过债权转让和债务抵销这两种方式的配套运用,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务减
少至200万;至于A公司对C公司所负800万债务,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
司,可以得到减缓甚至延期,从而减轻了A公司的负债负担,达到了债务重组的
目标。
三、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
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
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举例说,郑百文重组方案的
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
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
四、债务混同。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
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举例说,如果债权人与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
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
定,在此不再详述。
五、削债。
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
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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