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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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项目内容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事项属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审批数量-1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时限承诺件。

网上预审

网上办理程度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材料预审2工作日

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是否授权窗口是

是否进驻中心是

审批方式审批

是否收费否

监督电话0833—********0833—********

咨询电话0833—********

实施主体XX县卫生局

办理地点XX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在线值守人员姓名:李军,电话:********;姓名:邓仕斌,电话:********

网上预审责任人

姓名:李军,电话:********

审批条件地方法规:《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1994年12月03日起施行)

第十条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第十一条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

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

之一和第四项: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

(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

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

(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

(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

(二)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

(三)国有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

(四)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医务人员;

(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

(七)正在服刑者。

申请材料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1份纸质材料);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1份纸质材料;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1份纸质材料)。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1994年9月1日起施

行)

许可依据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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