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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大代表的法律保护

中西方在民主理念、民主模式等方面存在实质差异,我国人

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也大不相同。就

它们的组成人员来说,西方国家的议员是一种政治职业,而我国

的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的。在代表(议员)权利的保障方面,中

外有相近之处,但也存在差别。在两者之间作些比较研究,对完

善我国人大制度是有益的。

一、关于代表和议员法律保护的比较

中外代表和议员的法律保护,基本上是围绕两个方面规定的,

一个是言论免责权,一个是人身特别保护权。

(一)关于言论免责权

中外代表和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大同小异。

1.我国的规定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

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

组织法和代表法相应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

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上的发

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主要包含以下

几方面内容。

第一,不受法律追究的言论限于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

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这表明言论免责权仅限于代表的公共职

务行为。各种会议“”包括了人大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

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各种会议。

第二,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

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对此,有人作学理解释,认为人大代表

不仅在各级人大会议上的发言、表决和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而且在闭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如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参

加执法检查、向国家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也属于

代表职务行为,也应在言论免责权的范围之内。对这种解释,有

不同意见。

第三,言论免责权的效力具有延展性,即便人大代表在失去

代表资格后,也不得因其在担任人大代表期间执行职务的言论而

受到追究。不“受法律追究”包括不受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不受

民事和行政法律追究。

2.一些国家的规定

近代议会之母英国,议员在议会辩论中享有不受外界干涉的

言论自由。法国宪法规定:议会的“任何议员不得由于本人在行使

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

或者审判。”意大利宪法规定:议会议员不能因行使其职权时所

发表的言论和所投的票而遭受追诉。日本宪法规定:“两院议员在

议院所作的演说、讨论或者表决,院外不得追究其责任。”俄罗斯

议员在任期内的发言、表决时的立场以及与议员地位相符的其他

行为,在其任期内和任期结束后均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

任。

同时,议员言论豁免又都受到一定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德

国基本法规定,言论免责权不适用于诽谤性的侮辱。美国将议员

的言论区分为立法言论“”和非立法言论“”,前者受言论免责权的

保护,后者则一般不纳入言论免责权。俄罗斯议员的言论免责权

亦不包括议员对他人的诬告和公开诽谤以及联邦法律禁止的其

他违法行为。

3.中外两者的比较

外国议员的言论免责都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大致分两类:一

类以英美日等国为代表,免责的范围是议会内的言论“”;一类以

法意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免责的范围是行“使职权时”。

而我国人大代表,依照代表法(1992年)规定,在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

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范围,不仅限

于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也包括了“闭会期

间”。免责范围比一些国家宽泛得多。

(二)关于人身特别保护权

关于人大代表和议员人身保护的内容,我国的规定与一些国

家的规定差别较大。

1.我国的规定

我国对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主要有许可制度和报告制度。

一是许可制度。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會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

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

机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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