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志愿者标准章程.docVIP

南京大学志愿者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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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宗旨,促进我校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学院分会和多种开展相关青年志愿者活动组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均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我校在校学生组成群众团体,是由我校各院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组成非盈利性学生组织。本协会经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志愿服务活动,为学校、社会提供力所能及志愿服务,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升青年综合素质,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方面进步做出主动贡献。

第四条协会在校党委和江苏省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国务院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协会依据需要能够设置分支机构,协会负担以下任务:

(一)改善校园文化生活、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明良好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配合团中央相关推进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学生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市发展、小区服务、扶贫开发、抢险救灾和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含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学生、社会组员提供服务。

(六)计划、组织全校各院、部青年志愿活动,协调、指导其开展活动。

(七)和校外志愿组织和团体交流、合作,共同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条协会根据本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推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招募、登记、培训、考评;

(二)组织实施审核协会及各院分会开展志愿服务项目;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需帮助,维护其正当权;

(四)本章程所要求其它职责。

第七条协会及各分会招募志愿者,应该以合适方法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条件,服务内容等。

第八条建立完备校内志愿者注册制度,激励我校大学生志愿者长久参与志愿服务。具体见“注册志愿者管理条例”。

第九条协会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实,每十二个月度在我校注册志愿者中评选优异志愿者并给表彰。具体评选措施见“优异志愿者评选条例”。

第十条协会审议并经过各院分会或其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全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管理相关志愿服务活动相关财物。具体见“财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

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简称青代会)是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必需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协会上届理事会工作汇报;

(二)制订和修改青年志愿者服务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财务汇报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院分会关键责任人聘用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协会理事会是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

(三)向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加入或除名;

(五)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调协会和各院分会工作,使其保持紧密联络;

(七)听取、审议各院分会工作汇报;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用协会顾问、声誉理事长、声誉理事;

(十)决定接纳相关人士为协会声誉会员;

(十一)决定其它相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协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最少30天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必需含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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