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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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伟君尚/恒信德龙票据发行/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恒

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在中国境内发行“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

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

问。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2008]1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第号)及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合称为“《管理办

法》及其配套文件”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

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按照交

1

得伟君尚/恒信德龙票据发行/法律意见书

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

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短期融资券注册或备

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

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履行职责,进行相关调查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

司的如下承诺:就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

事项而言,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的、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

关副本材料或者是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

足以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在本所律师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

所律师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政府

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

作出判断。

2

得伟君尚/恒信德龙票据发行/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审计、信用评级等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7、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止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现行有效的

中国法律而出具。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目的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法人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注册号为

91420000722062385C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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