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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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鄂瑞通律【2015】中票字第020号

致: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出版传媒集团”、“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期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中期票据”)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发行条件、批准、授权、

注册和备案、信用评级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并查阅了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

下声明:

(一)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发行人

向本所作出的如下承诺:发行人保证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发行人保证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

行人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在基于发行人的上述承诺保证和假定发行

人提供予本所的非发行人制作的其他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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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二)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信用评

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经办律师

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四)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五)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

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申报备案材料中按相

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前述引用时,不应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经办律

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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