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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说】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

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个规定,犯罪的概念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在形式上,犯罪

必须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2.在实质上,犯罪是危害

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是有机统

一的。任何行为只要不违背刑法,都不是犯罪。同时,在形式上符合

刑法的行为,如果不具备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是犯罪。《刑法》

第13条规定了但书条款——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可见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才可以犯罪论处,

仅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是不构成犯罪的。3.在后果上,犯罪是应当

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将犯罪和

刑罚联系在一起。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应然后果。当然,

应受刑罚惩罚性并不意味着有罪必罚,而是有罪应罚。有时,行为人

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但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也可免于

处罚。小提醒1.“不认为是犯罪”与《刑法》第37条规定的“免予刑

事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根本不是犯罪,而后者属于定罪免

刑。2.刑法中还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如果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非免于处罚。在我国刑法中,只有两处

使用了这种表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7条第1款,属人管辖的例

外)(2)有(逃税犯罪)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

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

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

行政处罚的除外。(《刑法》第201条第4款,逃税初犯不追责)二、

犯罪分类(一)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以法定刑的轻重,可以将犯罪

分为重罪与轻罪一般认为,法定最低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

罪,其他为轻罪。2.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指违反人类基本伦理道

德的犯罪,例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犯罪,这些犯罪,天然

具有犯罪性,任何人类文明社会都会将其视为犯罪。法定犯在表面上

并不违反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不具有天然的犯罪性,只是因为国家

法律的规定才成为了犯罪,例如,走私罪。(二)法定分类1.身份犯

与非身份犯根据是否以特定的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条件,可以将犯罪

分为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身份犯又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和非真正身份

犯。前者即定罪身份犯,该身份为特定犯罪的主体要件,不具有此身

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则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后者即量刑身份犯,身份是

从轻或从重的处罚条件。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非法

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2.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

犯罪。我国刑法中有五个亲告罪,它们分别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

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除此以外的犯罪,都是非亲告罪。

小提醒这五个亲告罪,除了侵占罪是纯正的亲告罪(只能亲告),其

余四个都有例外。【犯罪构成和构成要件】一、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

成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本书采用构成要件、违法阻却、责任阻却这种三阶层递进式的犯罪构

成理论,以体现原则与例外、客观与主观的层次性要求。本书的犯罪

构成理论,在构成要件方面与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有相当部分的重

合,至于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两方面内容也基本上类似于传

统的排除犯罪性事由,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兼顾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传

统。具体而言,本书所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论体系)呈如下结

构:

二、三阶层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的区别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

是一种平行式的结构,它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

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就如四边形一样,任何一个边坍塌,犯罪

就不成立了。但三阶层是递进式的,就如同三层网,层层过滤,最后

过滤下来的,才是犯罪。对于法考而言,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其实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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