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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摘要]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

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中国在当前学习西方法律的

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

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本土资源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

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

对法律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一个社会法律

文化的形成,需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继承和发展自己的本土法律

文化,同时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并对二者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整合,

进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符合本土国情的法律文化。

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创

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

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

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实的基础。

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

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

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将从

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工具主义色彩浓重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即刑”

的思想是促成这种法律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的老百姓不愿意打官

司,因为他们对官府有一种恐惧的心态,从而就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的社会从整体来看,“无讼”成了一种最佳的

社会形态,“无讼即德”也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观念。由此导致了

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基

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

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自汉武帝时期之后,

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从此处

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刑”。这

种法律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德治”“礼治”,

而忽视了法律的作用。正是在这种法律文化的主导下,中国社会长期处

于一种专制的状态。

(三)“重义轻利”的法价值观

中国古代法家主张“重利轻义”,而儒家却主张“重义轻利”。由于儒家思

想的统治地位,“重义轻利”的法律文化观念对后世影响深远。中国古代

社会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商业长期受到统治者的排斥,

人们唾弃商人的“逐利”行为反对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在“义”与“利”发生

冲突时选择“义”。于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逐渐形成了“重义轻利”的法

价值观。

(四)“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

自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开始,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便以“诸法合体”

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刑为主,刑民不分。这与中国古代社会重农抑商、

商业不发达密切相关。统治者过分运用刑罚的手段干预人们的生活,使

人们产生“法即刑”的认识,而这种思想观念又最终阻碍了中国民众法律

意识的形成。

(五)礼法结合,伦理法色彩浓厚

中国传统社会是个礼治社会,从汉代开始,礼与法开始并用,经过魏晋

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唐宋时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此时中国的

法律便与儒家思想的“礼”得到了完美的结合。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在表

现形式上具有了伦理法的特点。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排拒性和相通性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排拒性

1、法律至上原则与权力至上传统的冲突

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人治社会,实行的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

制,国家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皇权至高无上。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

义所针对的只是当时的统治者,他们的思想意识里从来没有对君主制的

合理性产生过任何怀疑。权力至上的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根深蒂固

的,这种思想一直影响到今天的中国人。现代社会强调法治,法律的普

遍性和平等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尊崇。但中国当前社会中权力至上的传统

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完全消除,在一些地区和一些领域甚至表现得十分

明显。权力至上的观念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使中国在从传

统社会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上举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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