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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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6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莫爵杨律师、陈月华律师(“本所律师”)

作为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发行2016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

资券(“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或“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

1、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

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募集说明书指

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规

则》”)(以上合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或“规则指引”)等规范性

文件,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书。

2、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

1

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

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4、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发行人已提供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说明,以及一切发行人认为足以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上述资料和说明系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符,该等文件

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一、发行主体

1、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800400001591),注册资本4,020,690,955元(“元”指人民币单位,

下同),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根

据《公司法》规定,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2、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章程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3、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最新公布的会员名单,发行人属于交易商协

会企业类会员。

2

4、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发行人前身为交通部广州区港务局湛江分局,于1951年1月1日

成立。1956年2月21日,交通部广州区港务局湛江分局改为交通部湛

江港务管理局。1987年12月9日,湛江港管理体制改革后,实行地方

政府与交通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更名为“湛江港务

局”。

2004年4月,根据国务院和交通部的关于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

的文件精神,湛江港务局实行管理体制下放和政企分开,改制成为国

有独资公司——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经商务部批准,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湛江市国资委”)和招商局国际码头(湛江)有限公司(“招

商国际”)共同发起将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变更为湛江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6亿元,其中湛江市国资委持19.8亿股占

股本总额的55%、招商国际持16.2亿股占股本总额的45%。

2008年7月,经商务部批准,发行人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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