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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为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交通运输部在xx年2月5日发布了港

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已废止),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港口装卸机械

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港口的生产和平安,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管理

(以下简称港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港口企业、交通部和地方双重

领导港口企业、地方港口企业及其他自有专用码头的企业(以下统称

港口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或者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

务(管理)局负责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港机管理工作。

港务(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机构港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

定港机开展规划和管理规章;

(二)对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

机进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监视、指导和协调效劳;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港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四)组织港机管理业务技术的工作和组织国内外的交流工作;

(五)参与特大港机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港机管理工作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和依靠技术

进步、促进生产开展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

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

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港机管理是港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局部,港口企业应

当采取技术和经济的措施对港机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

术装备素质,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六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管理综合体系,对港机的规

划、选型、购置(或者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

修、改造直至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港机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推行以

技术状态为根底的维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机管理和维修的现代化水

平。

第二章管理

第一节分类和编号

第八条港机划分为四类:起重机械、输送机械、装卸搬运机

械、专用机械。

第九条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企业港机统一编

号。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并清晰、醒目。

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港机在作业中的地位、投资费用、技

术复杂程度和平安等因素,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港机实行分级

分类管理。

第二节规划、选型和购置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开展需要和港机技术状态,编

制港机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港机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

平安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原那

么综合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港口企业自制港机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

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未经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生产和使用。

第三节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新购置港机的验收工作程序,认真

按工作程序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使用。

第十五条新购置的港机验收工作如下:

(一)根据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

备件;

(二)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检查港机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第十六条港机经验收合格,应当建立“港机设备登记卡”,其

内容如下:

(一)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产地或者制造厂;

(三)出厂、动力、底盘、机械和固定资产编号;

(四)出厂、购置和启用日期;

(五)规定使用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术参数;

(七)主要图纸目录。

第十七条新购置港机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制造质量的故障与

损坏,应当及时做好技术鉴定和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修复、索赔

或退货。

第十八条新型港机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

保养规定,建立单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购置的.二手港机或者经过技术改造的港机,其验收

可以适用本节新购置港机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四节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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