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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学籍变动手续的办理及学籍报表
一、学籍变动手续的办理
(一)转学
转学是指经学校同意,因故由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继续
学习。
1.转学条件及转学手续
(1)外省市户口学生迁入本市并准备在本市就读
转学手续:须持学生本人迁入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
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因管片学
校班容量过大不能接收的也可与其他学校联系。
(2)从境外国外回到本市就读或迁到本市就读
转学手续: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
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
学校接收从境外、国外转入就读的学生,应为其建立学籍。
(3)本市学生户口转往外地
转学手续: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
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见附表一)。
(4)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或随家长实际居所离
原学校过远(步行或乘公交车单程超过半小时)就读确有困难。
转学手续: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实际居所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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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或有关证明材料)向原学校申请,原学校签署同意转出并在“转
学联系表”(见附件二)上加盖公章。学生家长持“转学联系表”
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区(新居住所所在地区)管片学校
联系,管片学校签署同意接收并在“转学联系表”上加盖公章。
学生家长把双方学校均同意的“转学联系表”报教委小教科备案
后送回原学校,原学校为其开具“转学证明”(见附件三)。学生
持“转学证明”和有关学籍材料到接收学校就读。
其它特殊原因需转学,学校上报教委主管部门认定。
(5)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到外省市借读
办理手续:由学生家长持《北京市通州区小学学生赴外省市
借读联系表》(见附件一)联系外省市借读学校。学校同意接收
后,由原学校开具《赴外省市借读证明》(见附件四),提供学生
有关材料。
特殊说明:学生赴外借读后,学籍由原学校保存。
2.转学、借读手续办理时间
办理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小学的毕业年级
的第二学期,除有特殊困难经区教委批准外,不办理转学、借读。
3.转学生随转材料
转学生须持“转学证明”、学籍卡片、体格检查表(见附件
四)到转入学校报到。
4.转学生插班安排
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学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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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差的,可降一个年级。
5.公办校与其它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之间、公办校与外地各
种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之间,转学手续的办理。
在一般公办校与其它办学体制校(含公办办学体制改革试点
校)之间或在一般公办校以外的各种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之间转
学,应由家长征得原学校和转入学校两方的同意,且两校均需在
“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和加盖公章,到教委小教科备案
后,方可转学。
转学手续:与公办校之间办理转学手续相同。
6.不予转学的条件
1.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
予办理转学。
2.学生在校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7.注意的问题
(1)在本市内转学,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学校不得为学
生开具转学证明,如有情况发生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学校承担
就学责任。
(2)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3)学校不得允许未办理转学手续或其它学籍手续的学生
进校上课。
(4)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区教委主管部门调剂分配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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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得拒绝接收。
8.转学生学籍号的编排
遵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基[2004]24号《北京市
中小学学生卡管理办法》中“为保证学籍号的唯一,学籍变更后
该学生的原学籍号不得分配给其他学生”的规定。转学生应及时
向学校归还性能完好、卡面无损的学籍卡。待完备学籍变动手续
后,由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转入校重新领取学籍卡。电子学籍
号由学籍管理教师编排。
(二)休学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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