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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业集团公司防治冲击地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
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防治
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冲击地压煤矿。
第三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年度安全费用
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四条冲击地压煤矿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
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章倾向性鉴定与危险性评价
第五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
或者经鉴定煤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
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六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层冲击倾
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
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
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
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
为冲击地压煤层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新采区。
第七条煤岩层赋存条件符合冲击倾向性鉴定情形的新
建、改扩建煤矿,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冲击危险性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
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煤矿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
工的依据;煤岩层赋存条件符合冲击倾向性鉴定情形的生产矿
井,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煤岩层鉴
定为具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在新采区准备前和新工作面采掘前
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
第八条各直属、新建矿井的煤层(岩层)冲击地压倾向
性鉴定报告、危险性评价报告必须组织相关防冲专家(科研人
员、高等院校的教授,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评审,
评审后报送集团公司地质处备案;子公司所属矿井的煤层(岩
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危险性评价报告经子公司组织相关防冲
专家审查后报送集团公司地质处备案。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
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
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二)地质勘测处作为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业
务主管部门,负责冲击地压矿井倾向性鉴定、危险性评价、
防冲中长期规划、年度防冲计划编制等技术管理工作;危险区
域地质基础资料收集、分析等技术指导工作;对冲击地压矿
井技术管理、地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生产处负责冲击地压矿井采掘接续、采掘部署、
开拓方式、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等防冲措施进行
技术指导。
(四)掘进开拓办、综采办负责冲击地压矿井开拓方式、
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防冲措施的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通风处负责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一通三防”的技
术管理。
(六)、安全管理监察局负责对矿井冲击地压隐患排查
与治理、防冲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七)五人小组安全管理部负责对矿井冲击地压隐患排
查与治理、防冲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总调度室负责冲击地压事件应急处置的调度及协
调。
第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各新建、生产矿井是防治冲击地压工作的责任主
体,矿长是防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冲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
(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防冲技术工作负责,
在矿长带领下全面负责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工作,负责
组织编制防冲中长期规划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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