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模拟法庭之刑事庭审剧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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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法学院

兰州大学法学院“12·4法制宣传日”

模拟法庭庭审剧本

【案件聚焦】

【角色】

审判长:张恒溢

审判员:吕泽恩(教育院)赵伟东(管理院)

被告人:李鹏程于超

监护人:王梦姣

被害人:马易东

公诉人:王佳辰佘晨晨

辩护人:刘甦党锦杨强

法警:褚航炳白纹娜薛玉文

证人:杜宏韬(数学院)何谋娟(外语院)王旭龙(经济院)

书记员:李从人

一、庭前准备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

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

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

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鹏程、于超

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二、宣布开庭

审:请坐下。(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鹏程、于超到庭。(待被告人

到庭后)被告人李鹏程的基本情况?

李鹏程:我叫李鹏程,男,1994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

初中文化,市第十八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审:被告人李鹏程,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鹏程:2011年9月5日收到。

审:被告人于超的基本情况?

于超:我叫于超,男,1992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

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审:被告人于超,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于超:2011年9月5日收到。

审: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

告人李鹏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于超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恒溢、

杜宏韬、赵伟东组成,由张恒溢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从人担任法庭记录;桐乡

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辰、佘晨晨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鹏程委

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甦、党锦出庭为被告人李鹏程辩护,受第二被告

人于超委托,浙江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强出庭为被告人于超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

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

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李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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