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2016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pdfVIP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2016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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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6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

2016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聘,担任发行人申请发行2016年度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关于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

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

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

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

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和《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

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财金

【2015】13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实和所有文件

资料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本期债券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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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人出具的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保证《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发表法律

意见。

五、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及对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

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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