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DGJ/J.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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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DGJ32/J73-2008

2008-12-04发布2009-03-01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八—

前言

本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7)1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07年度工程建设地

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会同其他

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本标准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

对我省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点,结合工程案例,总结防火、灭火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相

关单位意见;同时,深入研究和消化吸收相关地区的先进经验,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总平面布

局,施工临时建筑,消防设施等。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鉴于本标准是一项综合性

的技术标准,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

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

建设厅(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南楼三楼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邮编210013),供修编时参考。

1总则

1.0.1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施

工现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合理、防范有

效。

1.0.3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活

动的施工现场。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消防安全要求

2.1一般规定

2.1.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1.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

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的义务。总承包单位

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1.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和措施。各责任单位

应根据消防安全职责(岗位)和重点保护部位,与责任(所属)部门、班组及特殊工种人员签订消防

安全责任书。

2.1.4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2.2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2.1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

2.2.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

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2.2.3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

和责任。

2.2.4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

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2.2.5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2.6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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