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使用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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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使用规定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使用规定

为保证城镇燃气报警器的正确安装与使用,依据CJJ/T

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和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特制订本规定:

一、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

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二、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具有必

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安装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

度。

三、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齐全,并应能保证正常安装;

3.安装现场使用的水、电、气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所应能满足

正常安装要求。

四、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施工安装现场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有清单、使用说明

书、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并应核实其有效性;

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进口设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资质,并有海关准入的

相关证书,产品质量应符合我国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不得低

于合同规定的要求。

五、在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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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六、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

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

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

序;

3.系统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进行调试;

4.系统调试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

和各类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安装过程质量检查应由安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完成;

6.安装过程应填写质量检查记录。

7.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当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距离

地面小于0.3m时,其上方不得安装洗涤水槽、洗碗机等用水设

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

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

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

O.3m以内;居住建筑内探测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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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0.5m。

八、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安装牢

固、接线可靠。探测器与紧急切断阀之间的连线除两端允许有不

大于0.5m的导线外,其余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在导管和线

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在外部若需接头,应采用焊接或专用接

插件。焊接处应做绝缘和防水处理。

九、系统调试对系统中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风

机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配套设备的调试应与关联设

备共同进行。

十、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全部进

行测试。紧急切断阀调试按紧急切断阀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

系,使相应探测器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紧急切断阀应动作;

手动开关阀门3次,阀门应工作正常。

十一、声光警报及排风装置调试应按声光警报的所有联动控制逻

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声光警报应正常

工作。

十二、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工程验收应包括安装调试时所涉及

的全部设备,并应填写相应的记录。

十三、安装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

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按安装数量20%比例抽检,安装在

居住建筑内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紧急切断阀及排风装

置应全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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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系统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2.安装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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