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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条文说明(二)
5.3隔声
5.3.1为保证住宅建筑室内环境的的使用功能,住宅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民
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其设计最低的要求为:
———住宅建筑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及楼板撞击
声隔声标准必须符合5.3.1条规定的指标。
————住宅建筑分户隔墙、楼板等部分的结构厚度、质量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
能和采取隔声措施,以满足隔声要求。
———采用大板、大模板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
源和经常产生撞击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设备管道等,应采用防止结构
传导的减振和消声设施。
5.3.2当住宅建筑在小区环境中处于沿街、邻近机房或锅炉房等噪声源大
的外部环境条件下,住宅建筑设计应尽量将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向噪音
末的一侧,以合理地布置房间,减轻噪声源的影响。如受条件限制,只能布置在
噪音源一侧时,应采限封闭阳台,隔声门等处理措施,减轻噪声源影响。
5.3.3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音、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住户
的干扰很大,在住宅设计中应尽量避免与卧室、起居室(厅)紧贴布置,应使这
些房间远离噪声源,不得将机房设置在居住空间之上,可布置壁柜、卫生间等次
要的房间进行隔离。在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
措施。
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条文说明中的1.0.9条指出《民用建
筑隔设计规范》为国家现行强制性执行的标准规定。记录如下:
1.0.9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
照明、给排水、暖通空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的规范规定的内容,
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J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JGJ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
首先,目前对于室内噪音,我们到底执行什么标准?文件有三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534.836),国标GB3096—93《城市区
域噪声标准》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类别昼间夜间
05040
15545
26050
36555
47055
此标准为在93年修定版,用于替换82年版,在被替换的82年版中有这样
的规定,“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修改版)
该规范5.3.1条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
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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