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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随着我行金融地位的快速提升,票据等各项业务也在不断发展,

目前我行票据业务中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较普遍,银行承兑汇票

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在

指定日期由承兑银行无条件支付确定资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向开

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针对票据业务的发展,现将票据业务的审查重点阐述如下,望与

各位业务经理互相交流学习,共同提高。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要点

1、银行承兑汇票的适用范围

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货款、劳务款、有偿服务款等,但根据人行

“121号、359号”文规定,银行只能对房地产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

贷款,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流动资金贷款。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视

同短期信贷,经营部门一般不得受理房地产企业的开票申请。

2、对承兑人资格的审查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人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条件,并

纳入申请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中予以控制。

3、对承兑额度的审查

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决算报表,申请承兑的总额度应与其存货、

应付账款、销售成本、经营周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量等内容相匹配。

4、对交易合同的审查

1)合同交易双方应是汇票的收、付款人;供需双方印章清晰;

2)合同必须具备明确的交易标的,即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货

期限等,且此标的应与贷后检查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所记载内容一

致;

3)合同签订日期应早于或等于申请开票的日期;

4)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合同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申请开票金额,如

合同注明分期付款的,申请开票金额应与其分期付款约定相匹配;

5)合同有约定履约有效期限的,则汇票出票日、税务发票开票日应

在其有效期限内;

6)结算方式原则上应注明包含承兑汇票结算的字样;

7)对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交易合同,

应出具能证明其真实交易的背景资料,如供应计划等;

8)经营部门相关人员应在合同复印件上签注“已与原件核对无误”

字样及审核人签名、审核日期等内容。

5、对保证金存入及敞口部分担保落实的审查

1)按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要求,核实申请人应存入的保证金比例及

金额,审查保证金已存入我行的相关凭证;

2)对符合敞口开票的,看敞口部分的担保是否落实,是否符合我行

要求。

二、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1、对贴现人资格的审查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申请人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条件,并

纳入申请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中予以控制。

2、对贴现额度的审查

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决算报表、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申请贴现

的总额度应与其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经营活动现金

流入量、合同金额、发票金额等内容相匹配。

3、对交易合同的审查

1)合同交易双方应是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交易前手;供需双

方印章清晰;

2)合同必须具备明确的交易标的,即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货

期限等,且此标的应与增值税发票所记载内容一致;

3)合同签订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汇票的出票日期;

4)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合同金额应大于或等于汇票金额;

5)合同有约定履约有效期限的,则汇票出票日、税务发票开票日应

在其有效期限内;

6)对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交易合同,

应出具能证明其真实交易的背景资料,如供应计划等。

7)经营部门相关人员应在合同复印件上签注“已与原件核对无误”

字样及审核人签名、审核日期等内容。

三、增值税发票的审查要点

1、发票要清晰,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

一发票监制章》,所提供发票应为第一至第三联中的其中一联,其余

联因无法律效力不得接受;

2、发票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它

印章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3、发票名称上不应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XX增

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的8位数流水号、10位数发票代码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

代码号一致;

5、不得重复使用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

6、发票的购销方应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

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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