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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提高校内津贴标准与增设教师职称津贴的暂行规定
2005年1月首届教代会通过了《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内
津贴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实现党代会提出的“富师强校”奋斗目标,进一步完善该《方案》,
经党委讨论,通过了《提高校内津贴标准与增设教师职称津贴的暂行
规定》,现颁布试行。
一、教师职称津贴
1.等级及等级标准
分别在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中相应设三个等级,助级职称中
设两个等级,其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
2.月津贴发放标准
助级二等150.00元,助级一等200.00元。
中级三等150.00元,中级二等200.00元,中级一等250.00元。
副高级三等200.00元,副高级二等250.00元,副高级一等
300.00元。
高级三等250.00元,高级二等300.00元,高级一等350.00元。
二、相应增加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岗位津贴
按照行政工勤人员津贴与教师津贴1:1.8的发放原则,以增设
的月均200.00元教师职称津贴为基数,相应增加行政管理、工勤人
员岗位津贴,折算后月净增资额为111.00元。
三、适当调整岗位津贴系数
针对较繁重的特殊岗位,其岗位津贴系数作如下适当调整:
会计、出纳岗位1.2;驾驶员岗位1.2;公寓楼长岗位1.1;电
工班长、锅炉班长岗位1.3。
四、提高职务津贴标准
在副科级以上岗位工作的人员,每月按如下标准享受职务津贴待
遇:
副科级230.00元,正科级350.00元,副处级570.00元,正处
级790.00元,副厅级1020.00元。
五、原则要求
1.职务津贴、职称津贴、行政管理、工勤人员每月净增的111.00
元岗位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
1
2.取消教学系统各级领导原行政岗位津贴。
3.教师业绩成果计算周期为三年,届时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
4.享受职称津贴的教师必须是在岗受聘的专任教师。
5.享受职称津贴的教师将接受严格管理和监督考核,实施周期
考核淘汰制,每年在8月份进行评定,9月份按评定结果调整兑现。
6.首次教师职称津贴每月暂按各职级的二等标准预发。
7.未转正定级人员不享受教师职称津贴待遇。
8.执行时间:2006年9月1日。
以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2006年12月31日
2
附件
教师职称津贴等级评定标准
第一条高级一等评定标准
一、必备条件
1.主持过一项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
2.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过三篇论文(含教育、教学法
研究论文),或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和在省级学术刊
物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具有学术价值专著(若是合著,撰写部分要在八万
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主审)正式出版的全国通用教材;或主
编正式出版三所以上院校共同使用并评价较高的教材;或主编正式出
版的校内十万字以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两本以上,并经专家评审,
公认质量较高。
2.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发明奖、自
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或者有经专
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本人为项目主
要贡献者)。
3.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有效),或省(部)
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有效)。
4.在任职期间,坚持在实验室工作,在指导青年教师或完成重
要科研项目、开展科学实验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在国内有较大
影响,成绩特别突出。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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