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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总监履职应了解和熟悉的相关法律条文

2022年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第60号令《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食品安全总监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的责任要求。

那么食品安全总监如何做好人员管理,我们从了解人员管理禁止规定入手,让企业合规生产经营。在此将国家重要的关于人员管理禁止性规定进行了汇总,供大家参考。

表1为食品生产企业人员管理禁止规定

表2为食品经营企业人员管理禁止规定。

表1食品生产企业人员管理禁止规定

法规名称

法规文号

法规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年修正版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自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七条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市监食生发(

2022)18号

*11.3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881-2013

6.3.2.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

、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881-2013

6.3.3来访者

非食品加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年第33号

四、食品生产企业要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可以使用《题库》和“食安员抽考APP”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一、督促大型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首负责任,以及法定代表人和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不得上岗。督促大型企业加强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实施生产全过程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食监函(

2012)205号

(四)强化能力,努力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各级质监部门要科学统筹和把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相关人员培训需求,根据本地区企业特点,明确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着力提升参培人员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对于监管人员,按照

“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保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对于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各类食品生产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12694-2016

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

法规名称

法规文号

法规条款烧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021年修正版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存理人员,加强对K培训和考核,经芍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代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主席令第:十一号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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