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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梅县安邦保安服务有限
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规范本企业组织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企业宗旨和关键任务是发展经济,帮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正当权益,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经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企业财产,使其发明出最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企业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企业名称:湖北省黄梅县安邦保安服务(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企业住所:黄梅县黄梅镇四祖路272号
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企业经营范围:安全保卫服务;特种保安服务;保安咨询;提供保安驾驶员和代驾服务;劳务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和安装;开、修锁服务;消防工程设计和安装及器材销售维修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加工(在分支机构经营)和销售;
第八条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须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同意,领取许可证。
第九条营业期限: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
第十条企业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一条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二条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资金100万元,占资本总额100%。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三条企业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置
股东姓名
出资方法
出资额
出资百分比
备注
姜万新
现金
20
20%
黄定国
现金
20
20%
杨玉良
现金
20
20%
余涨水
现金
20
20%
詹志成
现金
20
20%
第六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企业股东均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置其它股东转让出资:
(三)股东会上表决权;
(四)依法按企业章程要求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企业章程、股东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提议或咨询;
(六)被推选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七)在企业清算时,对剩下财产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享受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企业股东负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法按其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应负担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企业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法、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日期;
(三)其它关有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企业股东出方法、出资资额、出资时间以下:
第十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企业盈利;
(三)其它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企业降低资本后注册资本不低于《企业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企业降低注册资本,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股东表决经过。企业降低注册资本,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股东转让出资,不然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企业须重新编制新股东名册。
第九章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企业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企业权力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时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六条股东定时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于每十二个月三月份举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股东提议时;
(二)实施董事认为必需时;
(三)监事认为必需时。
第二十八条企业召开股东会议,于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实施董事工作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工作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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