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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小与大”的思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政法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关于“为民”价值的强调,将人民司法“为民”
属性的理解及实践推向更深境界。根据“为民”价值观要求,人民法院应是民生法院,
法官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公正、耐心、细致的审理,增强
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公平正义的信念。
一、司法为民指引下的民生法院建设
司法为民有着丰富的时代内涵,大致包括“审判理念为民、诉讼程序便民、裁
判结果护民”。审判理念为民,是指把为民作为核心价值,树立对群众的深厚感情,
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民生问题无小事,”把司法为民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
发点和落脚点。诉讼程序便民,是指全面落实导诉制度,大力完善便民措施,尽力
消除诉讼不便现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
免诉讼费的同时,逐步实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
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司法救助“应救尽救。”进一步规范再审秩序,妥善处理涉诉信
访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继续加强调解工作,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
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尽快从纠纷中解脱出来。裁判结果护民,是指坚持程序公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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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正并重,不断提高审判质量,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继续加大
执行工作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健全执行威慑机制,进一步提高执
行兑现率,确保胜诉的当事人实现权利,实实在在通过司法途径为群众解决问题。
民生法院是司法为民的客观物化。民生法院体现为为民指导思想、民生司法政
策、司法为民活动、便民诉讼机制的有机整体。建设民生法院,应让以人为本“入
脑心”。摒弃见物不见人法律思想、重案不重人司法理念和重权力轻权利的法律工具
论,更加直接有效地解决人的全面发展中的司法问题。建设民生法院,应让群众观
念“看得见”。观念难以捉摸,但机制却客观存在;通过为民审判机制的固化和引导,
群众观念就会“看得见”。通过规范高效的便民诉讼工作机制,方便群众诉讼,用法
官“多跑腿”换来当事人“少折腾。建设民生法院,应让有理”推定“成习惯。”对所有起
诉、申诉和信访的当事人,一律首先假定“有理”,然后依法办理,使法官从“对立”
回归“中立,”还信访人从“无理取闹”到“合理信访”的尊严。对因改革发展产生的利益
损失、矛盾纠纷,尽量贴近群众认可的“道理”、“情理”探求解决之道。建设民生法院,
应让诉求表达“零障碍。”最大限度发挥“院长邮箱”功能,规范建设“文明立案窗口,”
畅通群众诉求表达。针对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调整司法政策,回应社会关切。
二、以“小与大”的范畴理解司法为民
当前,司法的社会评价存在两个不理解和一个差距。两个不理解是:社会公众
对法院工作不理解,甚至对公正的审判半信半疑;法院对社会评价不理解,甚至为
辛勤付出得不到认可而委屈。两个不理解导致一个差距:法院自我评价较高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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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评价不够高的差距。不理解与差距,有评价立场和标准不一的原因,也同工
作不精细、不规范有关。以三对“小与大”的范畴理解司法为民,会对司法为民有更
深领悟。
(一)“小错误出大问题”与“小身手显大本事”
首先,小错误会出大问题。一次庭审行为失范,会导致对程序公正的怀疑;一
次庭审调度不合理,会使人视司法如儿戏;一次接待接访的“横眉冷对”,会使当事
人对法官的人品有质疑;一次裁判文书带错出门,会使裁判严肃性打折扣;一次与
当事人或律师不经意的接触,会引发司法不廉的“联想”。尤其在社会信任缺失的环
境下,最小的一个失误,如判决书日期、案号写错,也可能被误解为在廉洁等大是
大非上有猫腻。相反,小身手可以显大本事。规范上诉案卷流转的小身手,既规范
案件运行,又使当事人少去“奔波催卷”之苦;重要程序事项告知的小身手,既方便
群众打官司,又拓展司法公开深度;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的小身手,既缓解送达难,
还推动民诉法送达程序的修改。综合起来,避免小错误,多试小身手。天下大事必
作于细。把小事做细,把细事做透,通过细节的周到让群众诉求表达更顺畅、参与
诉讼更便捷、人格尊严更受尊重。
(二)“小瑕疵致大漏洞”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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