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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建设部系统工程、产品质量,依据国家相关质量奖评审管理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建设部在本系统内设置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质产品奖和优异质量管理小组奖,统称建设部质量奖。
建设部质量奖是部级奖。
第三条建设部质量奖每十二个月评选一次。质量管理奖每十二个月不超出25个;优质工程奖每十二个月不超出50个;优质产品奖每十二个月不超出45个;优异质量管理小组奖每十二个月不超出150个。
第四条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使用期为五年。在使用期间内,假如受奖单位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或发生重大事故,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能够对其作出限期更正或取消奖励处理。
第二章评审范围及基础条件
第五条凡建设部系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机械生产企机关、质量管理小组及其承建工程和生产产品,均能够根据本要求申报建设部质量奖。
第六条申报优质工程奖、产品质量奖,其质量应该达成中国同类工程、产品优异水平;申报质量管理奖和优异质量管理小组奖,其质量管理应该达成当地域同行业优异水平,其工程、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应该处于当地领先地位。
第七条申报建设部质量奖,须先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奖,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三章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工作由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键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评审组分工负责复查和初评工作。评审结果由建设部统一公布。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各评审组分别由建设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组成。
第十条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工作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十二个月四月底前,申报企业应将申报质量奖材料报送各评审组。
(二)初评:各评审组依据申报质量奖材料,对企机关、工程、产品或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现场检验和初评,提出初评汇报,于当年八月十五日前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依据申报质量奖材料和初评汇报进行综合评审,于当年十月底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建设部公布获奖名单。
第四章申报、评审要求和奖励
第十一条申报建设部质量奖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标准,申报情况和填写报表必需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评审委员会能够依据情节给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评审建设部质量奖必需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本措施实施。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组组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需坚持标准,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取得建设部质量奖单位、工程、产品和质量管理小组,由建设部给表彰,并在建设部机关报、刊上公布。
获奖单位能够参考相关奖励要求,对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建设部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异质量管理小组奖具体评选细则见本措施附件,优质产品奖具体评审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本措施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
附件二: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三: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四: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五: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六: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异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附件七:建设部建设机械行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附件八: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附件一: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依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措施》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工程应达成中国优异水平,并含有很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十二个月评选一次。
第四条建设部优质工程奖初评工作由优质工程评审组负责。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建设部优质工程奖工程,应是列入国家或地域建设计划,含有独立使用功效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通常工业和民用建筑、村镇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项目。关键包含:
(一)单位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500座位、体育场馆为3000座位以上);
(二)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防洪、煤气、供热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三)含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或对发展国民经济含有重大意义其它工程。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能列入评选范围:
(一)中国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工程;
(二)由中国勘察设计和施工国外工程;
(三)由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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