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14部分:藻类生长抑制试验 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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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第14部分:藻类生长抑制试验》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标委发[2023]64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2023年12月28日发)第902项,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主持承担“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第14部分:藻类生长抑制试验”的修订工作,项目周期12个月。计划号T-326。

(二)制定背景

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农药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既是农业生产必需的生产资料,它的使用对控制病、虫、草害,保障粮食安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容忽视的污染和危害,甚至对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威胁。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危害已成为全球广泛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农药的安全性(包括环境和人体健康)管理也已逐步成为全球农药管理的重点。为了加强

农药的环境管理,以便在使用农药的同时保护日益脆弱的生态环境,世界各国都加大了监管力度。农药环境管理的法律、标准不断完善,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农药环境风险评估技术体系。我国也于2016年发布了NY/T2882《农药登记环境风险评估指南》系列农业行业标准,建立了农药对水生生态系统、鸟类、蜜蜂、家蚕、地下水、非靶标节肢动物和土壤生物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

据农业农村部测算,2020年我国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农药利用率约为40%,其余少数部分通过飘移、径流、淋溶等方式进入水环境,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其中藻类是水生态系统的初级生产者,是水生食物链的基础,对水环境中的多种化学物质非常敏感。因此,确定农药对藻类生长抑制毒性是评估农药环境安全性的基础。2017年新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2569号公告)也规定化学农药申请农药登记时需要提交藻类生长抑制试验资料以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我国国家标准GB/T31270.14-2014《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第14部分:藻类生长抑制试验》(以下简称原标准)在我国的农药管理与新农药的开发研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标准中试验程序的描述比较简单,与国际标准不同处较多。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国家、社会和公众对我国的农药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因此,为了满足农药管理的需求,促进我国农药的国际贸易,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农药对生态环境的安全评价工作,修订《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第14部分:藻类生长抑制试验》国家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第14部分:藻类生长抑制试验》国家标准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农药环境安全评价技术体系,通过农药登记前的环境安全性评价,从源头控制农药对环境可能产生的污染。同时试验准则的标准化、规范化,可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可靠及可比性。因此,国家标准的修订,对于规范我国农药环境安全评价工作,使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GB/T31270.14-2014至今已实施近10年,广泛应用于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筛选和科研等领域,测定化学农药溞类急性活动抑制毒性方面具备深厚的研究基础和实践经验。2011年OECD适用于化学品测试的“藻类生长抑制试验”试验指南(OECD,2011:Guideline201:FreshwaterAlgaandCyanobacteria,GrowthInhibitionTest.OECDGuidelinesfortheTestingofChemicals)(下文简称“OECD201”)以及EPA的相关指南文件(USEPA(2012).AlgalToxicity(OCSPP850.4500),EcologicalEffectsTestGuidelines.)可以为标准的修订提供方法参考。

(三)起草过程

(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自项目通知下达后,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提出标准修订实施方案。起草组成员主要包括:陈朗、曲甍甍、赵榆、杨海荣、周艳明、袁善奎、王菲迪、俞瑞鲜、蓝帅、周彬彬、蒲倩云。

(2)文本起草。2024年2-6月,标准起草工作组查阅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美国环保署(USEPA)关于藻类生长抑制试验的试验准则,调研了我国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现状,确定了本标准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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