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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人治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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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人治全文如下:

【摘要】法治和人治的争论由来已久,古代西方和中国对法治和人治都有

各自的论述,他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的理念,也有许多差别,比较中西方关于法治

与人治的思想,得出法治内含的平等、正义、自由等社会价值。通过分析法治与

人治之间存在的内在关系,吸取其法治精华成分,借鉴人治中的“德治”思想,

通过当下发生的几起引人深思的案例,分析德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以及对现代中

国法治进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人治;德治;品德教育。

一、古代西方的法治与人治思想。

在西方,“法治”观念源远流长,系统的法治理论也有悠久的历史。至亚里

士多德时代已经理论化,柏拉图的人治思想被学生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的思考所否定。古罗马的法学家、思想家同样主张“以法为据”,他们除制定了

完备的法律,尤其是反映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关系的私法之外,在法治理论上也

颇有建树。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代资

产阶级法治理论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古代法治思想传统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

的。

(一)柏拉图的“人治论”(哲学王统治)与“金质的法律纽带”。

柏拉图是西方历史上最著名的思想家,他在生命的大部分时间对法律治理社

会持否定态度,而竭力主张贤人统治。这主要是受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思

想影响。根据苏格拉底的说法,知识在政治法律领域则表现为他的这样一句政治

论理格言:“进行统治的应是有知识的人。”由此,柏拉图便认为统治与被统

治的关系就是有知与无知之争,有知战胜无知就是有德,无知压倒有知便为无德。

国家乃是由人类组织而成,国家及政治如何,完全取决于人的品性。哲学王有非

凡的才能,有超越法律的能力,国王的主张都是合理的主张,人民都会服从,不

需要法律来强制。另外,柏拉图也看到了法律的缺陷--刚性、刻板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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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很强的原则性,不能适用于每个特殊的事例,无法适应迅速变化的情况,

用法律条文束缚治理国家的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强迫一个有经验

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但是,柏拉图在晚年又意识到自己的“理想国”不可能实现,遂于《法律篇》

中制定了一个所谓“第二等完善的国家”的方案,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生活

中的作用,明确提出了法治国的方案,作为未来理想国的预选方案之一。他说,

法律是智慧的标准、理想的结晶和全部道德之体现,人的生活需要由法律来引导,

因为人心始终存在着两种矛盾思想--避苦求乐、好坏、善与恶的斗争。它们

像两种拉力似的,拉着人们向两个相反方向发展。这些复杂的拉力,如同许多条

绳子拉着人们走,而其中领头的绳子是用金子做的,既柔软又文雅,它就是国家

公共的法律。人们只有紧紧抓住这条绳子,才能抗拒其他绳子的拉力,只有国家

法律规定善恶是非界限,人们才能循法而达到快乐的境地。这就是有名的“金质

的法律纽带”说。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在认真思考“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

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个问题之后,明确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并对

法治的内容及其作用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

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的制定得良好的法

律。”

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主要原因有三:

(1)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而人治则难免使政治混入兽性的因素,因为即

使的最好的贤人也不能消除兽欲、热忱和私人情感,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

和腐败,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

(2)法律是经过众人审慎考虑制定的,众人的智慧优于个人或少数人的智

慧,众人的判断总要比任何个人的判断要好些。“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

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至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

怒,同时错断。”在许多事情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可能作较好的裁断,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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