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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纳税承诺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1

为倡导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我单位承诺,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

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

法违章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办税人员的,仅需签署以上《诚信纳税承诺

书》,其他办税人员需签署以上《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及《诚信纳税承诺

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2

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xx〕99

号)、《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xx〕

168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过程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

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公司没有下列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6个月以上且累计欠缴地方税收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

的;

(三)拖欠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四)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

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本企业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

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

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本企业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

造、修改、虚假成份。

五、本企业在省、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没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记

录。

六、若违反本承诺,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

理,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

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

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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