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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论文

1.证券法修改过程中,一直明确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

关系,要通过这次修改促进证券市场的创新。这其实是在宏

观上为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2.发行监管体制改

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逐步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我国最终

会实现证券发行审核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但是会有一个

较长的过渡期。3.我国相关法律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在改善券

商赢利模式、推进券商向现代金融企业方向发展的努力十分

明显。年里,一些直接将证券市场与推进企业改革联系的法

律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资产治理

和治理结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专门涉及到了治理层收

购,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5.值得关注的是,新的《证

券投资基金法》对一些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法律采取了回

避的态度,同时也为基金治理公司日后受托理财预留了空

间。6.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注重实效的同时下,也要进一步体

现法制化的要求,强调依法监管。交易所相关自律中介组织

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7.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给投

资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这一制度应“备而不用”,更应

强化行政与刑事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遏制作用,而探讨

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的时候一定要注重司法介入并非万

能,要适度。2003年,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遵循“法制、监管、

自律、规范”的既定方针,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

场的可承受程度相统一原则,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

执行和市场机制的调整上。从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执行效果考察,证券市场的法治观念已经渗入到参

与证券市场的各方主体;法制手段被更多地用来解决这一特

定阶段中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一、《证券法》修

改为证券市场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关于证券市场以及参与

各方的总体定位是通过《证券法》的修改体现出来的。早在

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就提出《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

在2003年6月,《证券法》的修改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公

布的2003年的13项立法计划之一。2003年7月,全国人大

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立。原计划在2003年

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改草案因预备

工作不足被推迟。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一直明确要处

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要通过这次修改促进证券市场的创

新。这其实是在宏观上为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证券市场定位,也为多层次资本市

场的发展设定基本框架。其中具体规定所涉及到的问题,比

如分业经营与治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

资金入市等,给参与各方设定了活动空间。实际上要达到这

一目的,仅仅通过《证券法》的修改还不够,还需要结合其

他相关法律规则的相应修改。比如分业经营与治理问题,就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以及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密切联系起来的。后三部法律中为金融混业预留空间,《证

券法》的修改应在同一问题上,从自身角度出发加以规定。

其他方面的问题也需要不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出发作出

协调性的规定。另外,在2003年关于《公司法》修改的探

讨也非常多。这些探讨比较深入和全面,在理论上为《公司

法》的修改做了充分预备。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

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这一

司法解释本身,需要改进的地方甚多。它很重要的意义之一

可能在于,系统地梳理出了《公司法》颁行将近十年来所暴

露出来的问题。这方面的规则对上市公司很重要,因为直接

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司法保护。对于证券市场其他各方主体也

很重要,因为他们绝大多数是采取公司形式的,除针对例外

情况有非凡规定的外,基本上要一体适用公司法以及相关司

法解释所确立起来的规则。二、发行制度改革日趋市场化在

2003年底,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

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审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这在规则上为保荐制度的正式启动做好了

预备。10多年来,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所采用的形式有审批制

度下的额度控制和核准制两种。期间,在这两个大的制度框

架下,又有过若干具体规则上的变化。目前所采取的保荐制

应该说是核准制下一种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所谓“保荐制”即

指由保荐人负责对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

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

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从附

表关于发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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