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服务标准和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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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

为规范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

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货物运输

第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

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

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公司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

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

告知公司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

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

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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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

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

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四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五条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

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六条公司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

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七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

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八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公司在专用车辆上

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

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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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

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

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第

十一条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

证。

第十二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在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

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

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

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

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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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

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

3年。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

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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